《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读办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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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释义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释义】目的依据。本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及依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讨论,对各方面意见逐字逐句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将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003年12月原建设部根据原拆迁条例制定并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大部分人都参加了讨论。讨论稿为六章四十八条,讨论修改后形成现在的三十三条。更凝练、清楚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做了详尽的规定,这是我们房屋征收评估的一件大事。应该认真学习,认真讨论,认真贯彻,广泛宣传,结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释义】适用范围。凡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值及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均适应本评估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客观公正。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不偏袒征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客观评估。 第二款所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所说的不得干预,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高估或低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原则。该回避的不回避,房屋评估、鉴定活动无效,营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释义】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既要科学,又要合理。 为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具体办法,即《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选定办法”指出:(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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