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文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VIP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文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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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消防审核申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章): 施工地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制 申报所需材料 1、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定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地 址 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负责人 电话 消防工作人员 电话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及高度 地上 层 米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地下 层 米 占地面积 结构形式 使用性质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批文号 用电情况 消防水源情况 现场周围环境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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