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名称条款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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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名称条款研究   [摘 要]名称条款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名称及其命名规则不仅包含着丰富的符号学意义,而且反映了法律的规范意义。规范的公司名称有利于交易安全与迅捷,有利于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重建。   [关键词]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完善公司名称命名机制   一、引言   据新华社上海2003年9月10日电,36岁的研究生陆煜章来沪创业时突发奇想,意欲将自己的公司以“资本家”冠名,但遭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遂引发了一起有关“资本家”三字可否作为公司名称的“民告官”案(行政诉讼)。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煜章的诉讼请求,认定“资本家”三字不能用作企业字号。   该报道指出,2003年4月,陆煜章到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己即将成立的公司取名“上海资本家竞争力有限公司”并办理注册登记,但其申请因企业“字号不当”而被拒绝核准。就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含义,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相悖,易造成消极影响,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并且可能造成公众的误解,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同年6月,陆煜章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在诉状中提出:对于“资本家”的词义定性不能停留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特殊含义,应与时俱进。如今社会上已有“老板俱乐部”、“资本家花苑”等,不应执法标准不一。[2]   本案涉及公司名称是否适法的问题。命名权是一种表达的自由(权利),但表达的自由也只是在法律限制之下的自由。本文并不是期望围绕该案进行案例分析,以指出该裁判结果是否正当合法,而是根据该案中所涉及的公司名称问题,从公司章程名称条款的角度研究公司名称登记制度。   又据《光明日报》报道,清华大学全面启动“校企”改制,其中涉及逐步取消所属企业的“清华”冠名。目前,清华大学拥有清华同方、清华紫光、诚志股份等六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清华阳光、科技园建设、博奥生物、清华创投等28家控、参股企业。根据这次“校企”改制的设想,清华大学与这些校企将实现资产分开、账目分开、管理分开、人员分开、地域分开、名称分开(即以后除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外,“清华”冠名将逐步取消)。这些企业将撤出清华园,入驻清华科技园。[3] 应该说这则消息体现了一个重要的观念,人们逐步认识到商业公司或者企业的名称是不能与高等教育学府的名称相提并论或者叠加在一起的。因为大学与商业公司是完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法人。   我们知道,被称为“公司宪章”的公司章程,它是公司设立中的行为要件,也是公司成立后公司运作时的行为规范。它是建构公司的基础之一,也是框定公司架构的规范。公司章程的条款(绝对必要记载条款)主要包括:名称条款、住所(法定地址)条款、目的(宗旨)条款、资本条款、有限责任条款等等。   我們有理由相信,名称条款是公司的首要条款。因为任何一个作为社会组织或者经体的公司,它的被认识首先取决于一个特定的名称。一个没有名称的公司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可能曾经听说过无资金、无场所、无必要经营人员的所谓“三无”公司,但是却从未听说过一个“无名”公司,没有名称的公司。尽管如此,公司名称条款一直是被严重忽视的。实践中大量存在不规范的公司名称,实务界与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界的认识之间的距离相当大。在这种意义上,公司的名称(商号)或者说公司章程的名称条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学者指出,尽管商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但却是由多个词汇组成,而且必须包括四大要素。如果从法律体系层面上考察,商号、商业名称(尤其是公司名称),属于生产、经营、服务领域的专属名称。相对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主要是根据国家行政命令而设立的,其名称只具有行政性,不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其名称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较少,所以并不专设法律予以调整,即使有也只是属于公法范畴。而商业名称既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人身性,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除了公司方面之外,还涉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非法人团体等的名称。因此,从更高的商业名称层面上研究商号,无论是建构商人的法律理论体系,还是对于商法的完整性以及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4]   二、名称的意义   名称的研究要从姓名入手,这与两者之间的亲缘关系有关。名称与姓名一样,产生于社会交往的需要,它是一种社会分类体系,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有着密切联系。而“所谓分类,是指人们把事物、事件以及有关世界的事实划分成类和种,使之各有归属,并确定它们的包括关系或排斥关系的过程。”[5]通常,生物学的分类由界、门、纲、目、科、属、种等构成。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的分类方法强烈地受到生物学分类体系的影响。社会学家认为,“姓名从一开始就包含了丰富的社会意义。姓名的形式虽然有限,但是它所表达的社会意义却是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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