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 第2版 教学课件 作者 仲鑫 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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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分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将来一旦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是双方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协议”。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争议之前双方容易达成仲裁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后,双方要达成仲裁协议就比较困难。因此,仲裁作为一项合同条款,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 (2)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仲裁地点的规定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 (三)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一)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条款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所适用的实体法关系甚为密切。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解释,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至于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如合同中未规定,一般是由仲裁员根据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争议,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临时仲裁庭。争议处理完毕,临时仲裁庭即解散。采用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协议需就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以及采用的仲裁规则等问题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三)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采用哪个国家或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适用我国的仲裁程序规则,是指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也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应注意的是,所采用的仲裁规则与仲裁地点并非绝对一致。按照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终局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在我国,凡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必须依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败诉方负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四、仲裁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庭的组成 3.审理 4.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 第四节 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二、不可抗力的原因及认定条件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双方签约后,发生了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因此免除未履约或推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原因及认定条件 1)事件的发生是在签订合同以后。 2)事件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通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解除或变更合同 (一)通知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4款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实际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多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由规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解除或变更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是免除责任。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情况和程度,其后果可分为两种: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例如,特定标的物灭失,或事件的影响比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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