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例选评第7章 正确适用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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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正确适用法律

案例23法规竞合行为的法律适用

-某玉雕艺术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6日,云南省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某玉雕艺术馆(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核准的企业名称。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3日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腾冲市和顺镇和顺小巷从事纯天然翡翠、珠宝、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加工、销售。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名称为“腾冲市和顺镇某玉雕艺术馆”。当事人在经营中擅自将其名称改为“中国玉石雕艺术大师馆”并制作成店招加印有“大师馆”字样的灯笼悬挂在其店堂门楣上。同时在销售商品开具的质保单上加盖“腾冲市和顺玉石雕艺术大师馆”的印章。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6日,当事人的销售收入为1060979元,扣除成本,未获得违法所得。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主动停用了“中国玉石雕艺术大师馆”质保单和“腾冲市和顺玉石雕艺术大师馆”印章,改正

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办案单位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转致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及《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评析提要

本案当事人擅自改变核准的企业名称对外经营,这一行为既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也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形态上,这一行为属于法规竞合行为,竞合关系是因违法对象使用非核准的企业名称产生的。对这种法规竞合行为应怎样适用法律呢?

评析

对法规竞合行为,法律适用时需要考量不同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当事人违法的目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或经营中需变更企业名称的,须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未经核准保记的不可以在经营中使用。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可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的客体是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身及对财产安全等权益,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法。因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保护的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就要查明当事人实施涉案行为的目的。

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其之所以使用“中国石雕艺术大师”的名称,

目的是增加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的信任度,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所以这一行为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

启示

对法规竞合行为法律适用时,不能仅考量行为的方式,而应从不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出发,查明当事人的违法目的,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案例24对当事人抗辩理由的审查重在与涉案行为的关联度

某投资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在梳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昆明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是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关于

交付的补充: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自该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另行支付合同总价的2%作为违约金。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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