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例选评第1章 消费侵权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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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消费侵权行为

案例1“药品盘盈”中的猫腻

-某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

案情简介

山西省太原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对住院患者从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患者的病情不同,需使用不同剂量的药物,而当事人招标引进的药品却是整包装的,大剂量单位的成药,因此住院部药房按照病区医生对住院患者开具的大处方记账发药后,由药剂师按医嘱调剂成患者用药所需的小剂量。这样当事人在配药时将同一病区、病情相似、使用相同药品的患者集中配药,将大剂量的药品调剂成若干患者用药所需的小剂量,使这些患者共用1支、1片或1瓶药。收费时当事人却没有按照这些患者的实际用药量(小剂量)收费,而是按处方开出的整包装大剂量药的价格收费。这样就出现患者的实际用药量小于其所购买的药品量的情况。当事人本应按患者实际用药量收费,或将患者已付费而未用的药发给患者,或抵扣患者的医药费,可当事人却向患者隐瞒了这一情况,将这部分患者已付费却未使用的药品称为“药品盘盈”。每月末将这些盘盈的药品重新入库,由药房每月统一核算,然后再次卖给其他患者使用。销售收入上交当事人的财务,计入“其他收入-财产物资盘盈收入”科目。经立案查实,当事人2017年度因此共获得“其他收入-财产物资盘盈收入”450.9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所指行为,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原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98万元,并处罚款450.98万元。

评析提要

A办案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从不合常理的“蛛丝马迹”中,发现了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成功收集两组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涉案行为的违法性,并依法予以处罚,是本案最值得推介的亮点。

B评析

该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以下几个层层推进的步骤:

(一)“药品盘盈”发现案源

2017年12月5日,办案单位按照原太原市工商局的部署,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其财务账“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有住院病区“药品盘盈”收入入账,每月盘盈的药品种类多达上百种。这一现象有违常理,因为药品都是按瓶、支、盒包装的,不存在商业企业的拆零销售盈余的情况,且病区的药品属于患者购买的药品,就不存在“盈余”,医院未卖出的药品又属于库存药品,亦非“盈余”。经分析认为只有一种情况,即药品已被患者购买,而未发给患者使用,以“药品盘盈”人账,二次卖给患者,形成“其他收入”。如果确属这种情况,那么就是严重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排除这一情况,办案单位决定展开调查。

(二)从医嘱中抓住要害

“医嘱单”(图2)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患者实际使用的药量清单情开出的药品和剂量。将“医嘱单”与对应的患者处方比对,发现处方药是大剂量的,“医嘱单”实际使用的药却是小剂量的。如注射要用20万单位(支)的针剂,开出的处方却是80万单位(支)的针剂;口服0.25mg剂量的片剂,开出的处方却是0.5mg剂量的片剂。这就形成一个开药量与用药量之间的差。患者购买的是大剂量的药,使用的却是小剂量的药,这样就形成了“盘盈”药品。

(三)“患者费用单”确认性质

“费用单”(图3)是患者出院时当事人按处方向患各收取所有费用的汇总:从药费项可以看出、当事人并不是按患者的实际用药量收费,而是按处方开具的整包装大剂量的药价收费的。经向患者调查,当事人在患名出院时不仅没有将患者已付费但未使用的药品作退回处理,去抵扣患者的药费、也没有将这些患者已购买的药发给患者,而且也没有告知患者实际用药量小于其购买量的事实,因此对患者的权益造成侵害。

(四)全面论证锁定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涉案行为明确后,办案单位从病区、药房和财务三个环节全面收集证据,证明病区的“长期医嘱单”为患者实际使用的用药量,当事人将属于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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