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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3.06.008
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单方解除权的法律控制
高凛,李昭
摘要:政府在行政协议中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有可能会引发行政性和协议性之间的激烈冲突。尽
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法院的合法性审查权限,但是单方解除权仍然存在
着被滥用的风险。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例,政府的单方解除权在实际运作中面临三重困境,即行使范
围不明、信赖利益受损、程序保障不足。然而,基于双阶理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在缔约阶段和履行阶段
分别凸显出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特征。因此,为了淡化公权色彩,单方解除权宜界定为“法律行为性
质的声明”。具体而言,应该从实体控制、原则控制、程序控制、结果控制四个方面来规范特许经营协议
中的单方解除权,以实现政府公共权力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单方解除权;公共利益;法律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23)06-0069-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法规则解决海
洋争端研究”(21YJC820042)
作者简介:高凛,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昭,江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无锡21412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命令—服从”向“协商—合作”的转变,行政协议已经成为公私合作的重要方式,而行政协议
①
的典型特征之一则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职能,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迄今为止,
学界尚未结合行政协议的具体类型对单方解除权予以分析。一方面,民法学者普遍认为,行政优益权的
②
存在违反了自愿平等原则,从而否定单方解除权的价值;另一方面,行政法学者主要从行政协议的一
③
般层面出发,认为公共利益理论为单方解除权提供了正当基础。因此,为了明确单方解除权在特定领
域的运行现状,本文选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④)加以研究与考察。首先,特
许经营协议案件的数量较多,便于笔者研究单方解除权的运行现状。其次,此类案件通常存在较大争
议,具有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由于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期较长,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
现签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况,容易产生纠纷。此外,司法解释对单方解除权的规制较为有限。2019年11
月12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规定》”),
其中第16条规定了法院有权审查单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但该规定依然存在缺陷。第一,单方解除权
①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29~330页。
②崔建远:《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王利明:《论行政协议的范围》,《环球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
③王学辉:《行政何以协议: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求索》2018年第2期;陈天昊:《行政协议的识别与边界》,《中国法学》2019
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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