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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资金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xx〕
64号)、《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
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
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
方资金的适当补助。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
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
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
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
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
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
业。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市、县(区)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
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
为上级调剂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
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
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
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
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
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
业的以下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
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中央、省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
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
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
省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
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
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
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
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项目
第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在工
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提
供免费就业服务,可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
贴,标准不超过每人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
贴一次。
第十二条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在我
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
(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参加经我省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
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
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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