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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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绩鉴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

第19号

《科学技术成绩鉴定方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科学技术成绩鉴定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绩(以下简称科技成绩)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绩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绩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绩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成绩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依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绩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绩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重视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绩鉴定工作的严格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绩鉴定是评价科技成绩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舞科技成绩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引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绩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绩鉴定工作。

xx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绩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绩,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点应用技术成绩,依照本方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绩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绩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绩;

(二)软科学研究成绩;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绩;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绩;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绩;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经过法定的特地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绩。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xx有关部门的科技成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需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依据科技成绩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绩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绩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略作出评价的科技成绩,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绩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绩,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xx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紧要依据,必需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看法。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需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看法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需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看法形成。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绩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识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情形;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绩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绩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负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构成员。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绩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看法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绩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绩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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