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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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

【摘要】立法体制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特点和性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且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尤其是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缺陷日益凸显。结合我国国情及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成为法理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立法体制立法特征完善

【目录】

1立法体制概述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其特征

3我国立法体制的不足及完善

引言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具体来讲,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由于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状况等情况不同,各国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立法体制有三种: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与之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

第一章立法体制概述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经济、政治上的特点加上地理、人口、民族方面的特点和各地不平衡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第四,从历史经验来看,1954年宪法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大行政区和各省甚至市、县有权制定有关法令、条例的体制,实行立法的集权原则。这在当时对实现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反对分散主义是必要的。但由于将立法权过分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历史经验表明: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紧迫而又繁重的立法工作单靠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不可能完成。近年来,正由于在立法体制上采取改革措施,实行现行立法体制,才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国情中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三、现行立法体制的特征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立宪权和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虽然自治法规可以有同宪法、法律不完全一致的例外规定,但制定自治法规作为一种自治权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权限行使,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些制度实质上确保了国家立法权对自治法规制定权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这种相当程度上的分权,通过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两个特征进一步表现出来。

????多级(多层次)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有着级别之差,但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之所以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分权”和“多级(多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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