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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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关于公司近来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惩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关于公司近来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惩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者重点遗漏

关于公司近来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惩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叙述或者重点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料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料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督和引导下,不绝完善公司法人整治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掌掌控度,提高公司整治和规范运作水平,乐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连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近来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惩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料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议》(沪证监决〔2023〕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情况如下:

(1)2023年7月17日和2023年11月6日,公司分别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和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出公司近来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料子有限公司和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料子有限公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有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3〕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3〕1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严格依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绝完善内部掌掌控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警示函以外,公司近来五年未收到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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