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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所得税优惠案例点评

一、案例点评

A污水处理厂,2007年获批成立,专门从事城市工业废水处理,正式商业运营取得第一

笔收入是2007年4月。2008年1月1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该企业对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8、2009两年的免税优

惠,以及后三年的减半优惠。2008年该企业申请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不能享受企业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原因是该企业设立于2007年并且第一笔收入在2007年。其

言下之意就是说,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不能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2011年B公司收购该A污水处理厂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剩下未到期的优惠申请,主管税务税务机关仍然以同样理由告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该主管税务机关的这种说法和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政

策的口径有些欠妥,对政策出台精神的把握值得商榷,但这也是该类案件征纳双方争论的

焦点。在2012年以前,我国在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

定,或者政策表述不明晰。基层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

[2008]46号文的规定,按照企业项目批准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优惠政策。如果单纯从执

行政策角度看,有一定的道理,但综合考虑政策出台的精神,就显得不够严谨,也有失公

平。所以,征纳双方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很大分歧,执行中矛盾很大,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政

策依据。

201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对污水处理企

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该政策执行有了清晰的依据。

二、政策解析

(一)公共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

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

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

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

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从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公共污水处理企

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三免三减

半的税收优惠。

(二)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包括

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

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

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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