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人员的职称分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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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药学人员的职称分类

所谓职称分类,就是人事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的一种设计。它将

各类人员的职务与责任,按工作性质与所需条件,予以分门别类,确

定名称,评定等级,确定报酬,制定规范,以作为人事行政的基础。

人员的选、用、教、奖、惩、休、抚等,都以此项分析分为十类(或

称系列);各类按工作职责和所需条件又横的划分职级、职等,一般

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一级中包括职等,例如高教系

统的教师职称系列,其高级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

医院药学人员职称分类是卫生技术职称中的一个分支,即药剂人

员的技术职称。

1.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分为高等、中等和

初等药剂人员技术职称。高等药剂人员职称为主任药师(主任中药

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

师(中药师)、中等和初等药剂人员职称为药剂士(中药士)、药剂

员(中药剂员)。共六等级。高级药剂人员中的主任和副主任药师

(中药师)称为高级职称,主管药师(中药师)为中级职称。

2.实行技术职称分类的作用

(1)使职称与工作相称,名符其实;

(2)使人事配合;适才适所;

(3)实现同工同酬,按劳取酬;

(4)便于培训进修;

(5)指明升迁途径;

(6)促进考核合理;

(7)健全退休制度;

(8)促使工作改革;

执业药师

简介:

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

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

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

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

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

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

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

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药事管理与法

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

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

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

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

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

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

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者,可免试《药

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

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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