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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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女职工2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一些尚不具备单独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先以集体合同附件的形式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由(用人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工会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二条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1.单位严格执行人社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单位保障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劳动权益,实行同工同酬。

3.单位逐步提高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4.单位吸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

5.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经期女职工,单位将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安排其休息1-2天。其他工种的经期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单位根据其提供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1-2天。单位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费用标准为:

单位不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上述劳动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单位将减少相应的劳动量。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单位将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安排其在孕期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6.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单位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单位允许产假期满恢复工作的女职工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单位原则上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将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9.单位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低于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标准为:

10.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11.单位按照《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待遇。

12.单位做好对女职工的卫生保健工作,为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单位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3.其他可协商的内容

(1)

(2)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但每年只能一次。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月日止。并于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下一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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