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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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行业的术语和定义、专业要求、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服务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1999]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58号令[2006]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沐浴场所bathingplace

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等沐浴设施,提供助浴、足浴、保健按摩、修脚、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

注:沐浴场所可分为浴场、浴室和桑拿中心三种业态。其中,浴场主要提供综合休闲服务;浴室主要提供洗澡洁身服务;桑拿中心主要提供按摩休闲服务。

SPA(拉丁文SalusParAqua)1)

1)salusparaqua为拉丁文

以增进人的全面健康为目的,通过水疗、芳香疗法、植物精油按摩等方式使人得到放松、舒缓、恢复活力和养生的专业服务。

也指提供SPA服务的各种场所。

注:根据国际SPA协会的分类,SPA包括以下七大类型:会所或俱乐部SPA(CLUBSPA)、豪华邮轮SPA(CRUISESHIPSPA)、当日型或都会型SPA(DAYSPA)、目的地型SPA(DESTINATIONSPA)、医疗型SPA(MEDICALSPA)、矿泉型SPA(MINERALSPRINGSSPA)、以及度假村/酒店型SPA(RESORT/HOTELSPA)。

3.3

温泉hotspring

自然涌出或通过人工打井取得的有一定温度、出水量和对人体有益的地下水,其水温在摄氏24℃以上,单个出水口的日出水量在50m3

也指向宾客提供以温泉沐浴为中心的一系列有益身心健康的服务场所,如:温泉度假村和温泉酒店等。

3.4

保健按摩healthcaremassage

运用按摩手法,在人体的适当部位施术,从而达到消除疲劳,增强体质,美容美体的目的。

专业要求

4.1经营服务场所

4.1.1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

——桑拿中心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600㎡。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200㎡。

4.1.2行业标志明显,装饰美观,字号牌匾的中英文书写规范、醒目,图片大方、得体,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各项服务和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

4.1.3房屋结构合理,墙体牢固,防水性能强,室内照明、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热、隔音,排水设施畅通。

4.1.4各功能区域

4.1.5场所内空气流通,无异味。

4.1.6

4.2经营服务设施

4.2.1基本要求

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休息大厅、卫生间、操作间、消毒洗涤室及沐浴按摩服务场地和其他设施。

候浴更衣室内应配备衣橱,衣橱美观、牢固、适用,锁具安全可靠。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更衣室内应有座位便于宾客更衣,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4.2.2

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空调等设施。

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住宿等多种服务。

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4.2.3?桑拿

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

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4.2.4

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

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GB9665的规定。

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

4.3沐浴场所卫生要求

4.3.1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通风、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GB

4.3.2应在沐浴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入浴的禁浴标志,以及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

4.3.3对供宾客使用的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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