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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及在本村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文化产业管理
第四条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本村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本村的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本村的文化活动,支持和推广本村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章文化产业扶持
第九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文化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村民和单位从事文化产业活动。
第十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场地、设施、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资金扶持,用于发展本村的文化产业。
第四章文化产业合作
第十二条鼓励本村村民和单位之间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第十三条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开展文化产业合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诈他人。
第五章文化产业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化产业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本村文化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六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本村的文化产业,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第十七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展示本村的文化魅力,促进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文化产业培训
第十八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培训,提高村民和单位的文化产业技能和素质。
第十九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邀请专家和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条本村村民和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文化产业培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文化产业保护
第二十一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的保护工作,防止文化资源的流失和破坏。
第二十二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村规民约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上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本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村规民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化产业管理
第三章文化产业扶持
第四章文化产业合作
第五章文化产业宣传推广
第六章文化产业培训
第七章文化产业保护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附件二:文化产业合作合同范本
附件三:文化产业培训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及在本村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文化产业管理
第四条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本村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本村的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本村的文化活动,支持和推广本村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章文化产业扶持
第九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文化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村民和单位从事文化产业活动。
第十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场地、设施、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本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资金扶持,用于发展本村的文化产业。
第四章文化产业合作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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