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单元五 工程索赔 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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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五;;;;;;(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

(2)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3)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4)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

(5)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1.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上的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通常表现为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完善性设计变更,通过承、发包双方协调一致后即可办理变更记录。

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变更。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

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2.施工方法变更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从而引起承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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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合同缺陷表现为哪种情况,其最终可能导致以下两种结果:

(1)双方当事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解释、定义,协商、划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双方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责任推给对方,发生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总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及解决合同争议联系在一起的。;;(一)不可预见性障碍

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基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

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常见。所谓不确定性障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现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订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

不确定性障碍属不可预见性障碍范围,但从施工索赔的角度看,不可预见性障碍的索赔比较容易被批准,而不确定性障碍的索赔则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细则条款论证。区分不确定性障碍与不可预见性障碍,并获得发包人的确认,采取不同的索赔方法是施工索赔管理人员应注意的。;

;;;(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

(2)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

(3)国家调整关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

(5)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6)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显然,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一、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商应在干扰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反之如果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承包商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发包人或工程师也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这是索赔成立的有效和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应避免合理的索赔要求由于未能遵守索赔时限的规定而导致无效。;施工合同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首先提出索赔意向,是基于以下考虑:

(1)干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工程部位;

(2)干扰事件发生的双方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3)干扰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应特别说明并非承包人的责任;

(4)承包人对干扰事件发生后的态度,应特别说明承包人为控制事件的发展,减少损失所采取的行动;

(5)干扰事件的发生将会使承包人产生额外经济支出或其他不利影响;

(6)提出索赔意向,注明合同条款依据。

在实际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索赔意向提出的时间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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