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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科学技术奖与青年

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奉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水利科技创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的积极性和发明性,推动长江水利事业的发展,设立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和青年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青年科技奖)。

为了做好科技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行细则》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等有关科技奖励政策,结合长江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的方针,加快“长江水利委员会治江高级人才计划”的实行。鼓励委内科技资源高效配置、自主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

第三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每年奖励一次。科技奖常设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次,奖励对象为在科技进步方面作出重要奉献的委属单位和个人。对具有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二等奖两个等次,授奖对象为年龄35周岁(以当年报奖时间为限)以下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委内青年职工(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

第五条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长江委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最高评估机构,其重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平常办事机构为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长江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局(以下简称国科局),负责科技奖和青年科技奖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解决和公布结果等平常工作。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长江委主任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委领导担任;秘书长1人,由国科局局长担任;委员若干人。每届奖励委员会任期五年,国科局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奖励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长江委批准。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7—15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成员兼任,评审委员会其它成员的入选则根据年度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从长江委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请。

奖励办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国科局科技处人员担任。

第八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报奖项目的完毕人不得聘为评审委员。

第九条评审机构各级组成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相关各项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科技奖、青年科技奖奖励范围涉及: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水利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对推动水利等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其重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其重要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水利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做出的新发现,提出的新理论等,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规划、施工建设与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经实行应用三年以上,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及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发明性奉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社会公益性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技术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软科学研究、科普专著等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为水利建设与可连续发展作出重大奉献,并通过实践检查取得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通过三年以上实践应用,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水利学科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水利学科上取得重要的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水利学科上取得一定的进展,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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