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细则(试行)【模板】.docxVIP

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细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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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细则 (试 行)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高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本规程适用于我中心受理的矿产勘查报告、核实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等各类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程序图见附件1)。 申请材料接收 第一条 接收人依据申报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进行合规性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所有申报材料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报告送审的目的和相关规定;申报材料缺漏、不符合接收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条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接收条件的,转入受理审核阶段。 第二章 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 第三条 接收后进入受理审核(初审)阶段,根据报告的申报材料及报告的具体内容,参考相关规定等,填写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审核表(见附件16),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 第四条 受理审核通过的,编号登记,在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受理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报告退回提交单位;必要时召开受理审核会议对于是否受理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 评审专家组确定及审阅报告(10~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根据受理报告的具体情况,评审机构确定专家组职数并在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配备: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专家组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为1~7人[小小型1人、小型2~3人、中型3~5人、大型5~7人(大型勘查报告7人)],详查及以上勘查类报告必须包含一位水工环专业专家,核实类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增加一位水工环专业专家。专家组长一般应由经验丰富的储量评审专家担任。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按照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专家组长负责全面审查,其他专家可侧重但不仅限于本专业相关内容的审查。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的职责详见附件17。 三位专家时: 勘查、核实类报告: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2(水工环类)侧重开采技术条件等内容。 压覆类报告: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及压覆范围的确定,副审2(地质类)侧重资料收集完整性及图件检查。 五位专家时: 勘查、核实类报告: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2(地质类)侧重矿床地质工作及勘查质量,副审3(采选类)侧重矿石加工可利用性,副审4(水工环类)侧重开采技术条件等内容。 压覆类报告: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2(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3(地质类)侧重资料收集完整性及图件检查,副审4(采选类)侧重压覆范围的确定。 七位专家时: 主审负责全面评审工作及副审专家评审侧重点调整,副审1(地质类)侧重资源储量估算;副审2(地质类)侧重矿床地质工作及勘查质量;副审3(地质类)侧重图件检查、矿床开发经济意义评价,副审4(选矿类)侧重矿石加工可利用性;副审5(水工环类)侧重开采技术条件等内容;副审6(专项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抽取一位专家(物探、化探、采矿、煤层气等)。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采取回避制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3)参加过所审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4)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九条专家应在会审之前出具书面署名个人评审意见,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中心及评审专家在矿业权人(提交单位)及编制单位承诺资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开展评审工作。必要时,可要求送审单位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和以往勘查资料,需要现场核实的,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实工作,并形成现场核实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所有报告均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需省厅备案的,提前联系省厅主管处室确认会议内容、时间)。评审会议要求所有评审专家原则上必须到场,并设立会议专家组(一般由五位专家组成)。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副审专家,需将个人评审意见交由主审专家代为宣读,主审专家不得缺席。 主审专家应在会前与其他副审专家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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