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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经济竞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强烈愿望,为此各国都普遍重视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经济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出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2、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它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4、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大的分类来看,垄断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都是对公平自由竞争的限制。但垄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性,法律对二者的否定程度也有所不同,从而使之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第一,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一般经营者,而垄断行为的主体却不是一般的经营者,而是垄断企业。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众多,而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却较少。第二,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是欺骗、胁迫、利诱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而垄断行为所采用的是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五花八门,而垄断行为方式却有一定的规律性。第三,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竞争,以获取不当利益;而垄断行为本质上就是独占,是限制竞争,为了获取垄断利润。第四,法律否定程度不同。由于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一般来说都具有相当的市场优势,因此,垄断行为不会被一概否定,一般都规定有适用除外;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为法律所绝对禁止。
什么是垄断垄断的经济学定义: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或者为少数大公司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法律上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性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横向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2、差别对待;3、强制交易;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5、掠夺性定价;6、独家交易;7.拒绝交易 ;8.限制转售价格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三)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1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主要情形 1、经营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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