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法律实践与反思.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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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法律实践与反思覃壮才 院长/博士qinzc@126.com 善用众人之智者为上智“一人之智为下智,众人之智为上智” 义务教育法的新精神 修订重点免费均衡发展政府经费投入责任省级统筹的管理体制学校间的均衡教师待遇素质教育法律责任 与学校相关的法律新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广西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新精神农村地区周转房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200米管辖区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教师与学生——侵权行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实施首日就断校园侵权案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实施首日,丰台法院今天适用该法审结一起幼儿园侵权案件。   6岁的女童盈盈得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成为该法实施后的首个受益人。   家住宣武区马连道的女童盈盈在丰台区育英幼儿园入托。   盈盈的母亲梁女士诉称,2009年12月31日,盈盈在幼儿园室外活动中受伤,四颗上门牙脱落、唇系带断裂。   梁女士要求育英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共计1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丰台区育英幼儿园辩称,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没有依据,不同意进行赔偿。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于盈盈的伤害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盈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原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0岁以下 校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方能免责。  解读:“这在法律上是一种过错推定,加重了校方的举证责任。因为不满10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范围,如果受到了人身损害,孩子基本无法对事故作出准确描述,要让孩子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王建平教授说,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学校,有助于学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向社会转移风险。  声音:成都的一位小学老师在接受采访时说:“10岁这个槛,个人感觉也很绝对化。这样一来,老师肯定都希望教高年级,跨过这道槛。学校对低年级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规定得相对较少,郊游更是很少搞,其中的原因肯定有一条是为了减少风险。” 10岁以上 学生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10岁以上(包括10岁)至18岁,是法律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上的判断。《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王建平教授说,这一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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