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洲钢业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docVIP

环洲钢业子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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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服务单位: 五月 本报告仅供客户内部使用,未经华彩公司书面许可,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传阅、引用或复制 目 录 TOC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1 第三章 聘任与授权 2 第四章 工作方式、内容与报告 3 第五章 考核与薪酬 6 第六章 解聘、辞职与离任 7 第七章 附 则 8 附件一:浙江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外派董事任命书 9 附件二:浙江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外派董事解聘书 9 附件三:所投资公司董事会决策议案审核表 10 附件四:浙江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外派董事行权履职报告 12 附件五:浙江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外派董事定期研究报告 13 附件六:浙江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外派董事考核标准 14 附件七:浙江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外派董事工作业绩指标量化方法 15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总部对所投资公司外派董事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总部依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向所投资公司推荐董事人选,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承担收集信息、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向公司总部提交所属子公司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解决的专项报告等职责。 本制度中的公司总部是指环洲钢业股份公司,所投资子公司是指环洲钢业下属的控(参)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所投资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因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所投资公司。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外派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 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 (2) 自觉接受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3) 维护并促进公司总部与所投资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做好相关行业和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所投资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 (4) 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股权处置意见。 (5) 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信息进行研究,为公司总部股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6)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依据出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总部股权管理意见,对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派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并代表公司总部提交议案或进行质询。 (7) 指导并督促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得的资产收益,及时、全额收缴入账。外派董事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每半年一次,是外派董事向公司总部提交的正式报告;不定期报告视公司总部管理的需要或外派董事认为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外派董事权利如下: (1) 获知所投资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2) 获知公司总部有关其任职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3) 列席公司总部有关其任职所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4) 出席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的权利; (5) 在所投资公司董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6) 建议召开所投资公司临时董事会的权利; (7) 提出所投资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8) 公司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外派董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总部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总部利益,不得运用董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运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 作为公司总部的股权代表在所投资公司董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公司总部利益; (4) 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表决时表达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去责任; (5)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6) 外派董事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协议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章 聘任与授权 公司总部在选派和任命外派董事时,要遵循程序规范、标准透明、用人唯贤等用人原则。 公司总部外派的外派董事应具有以下条件: (1)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2) 熟悉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有关规章制度。 (3) 具有所投资公司所处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4) 基本掌握财务管理、法律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5)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6)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7) 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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