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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杯奖评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目标,
落实国家《质量复兴大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公司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
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规范安徽省建设工
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比活动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
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奖的评比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
的各类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的评比工作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由安徽省建筑
业协会组织实施,评比结果报安徽省建设厅判定发布。
黄山杯"奖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黄山杯
奖工程由建筑业公司自发申报,特定条件下也能够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公司共同申报。
第三条"黄山杯"奖每年评比一次,详细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比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申报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安徽省建筑业协会从获"黄山杯"奖的工程中择优介绍。
第四条"黄山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履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联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标准和实际质量水平的发展,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评比范围
第五条申报评比"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
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建设项目。其
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参加建筑工程评比的项目必须含有相应的设备安装工程;参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评比的项目必须含相应的建筑工程。
二、公共建筑、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桥梁、
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3万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万米/日以
上污水办理厂;
(三)2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备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灌站;(四)日办理垃圾100吨以上的垃圾办理场;
(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达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备建设及综合查收)。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其余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未详细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工程所在地位于县(市)的,工程质量切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应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介绍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比范围
一、不切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比未被评比上的工程。
四、虽已经过竣工查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饰建筑)的工程。五、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
具和对环境有迫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切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切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隶属设备配套齐备;
三、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归入本市或本行业(部门)争创"黄山杯"奖计划的工程。对归入创"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应按厅建管〔2004〕41号文件《对于对创"黄山杯"等省级创立工程加强监察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要求加强过程控制,并将"黄山杯"奖创立工程的质量监察检查情况汇总报省建筑业协会。
各介绍单位应将本市或本行业(部门)"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登记表(附件
报送安徽省建筑业协会备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上年建筑业总产值达成情况、各市或各行业(部门)创优计划及实施情况并参照上两年获奖工程数,提出各市、各行业(部门)申报"黄山杯"奖的建议介绍数量。
申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积极创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创立"黄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公司标准评论为优秀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查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查收备案手续。
五、获得市级或省级(含)以上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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