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VIP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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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设 定 依 据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筑 工程施工许 可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二、四 十四、六十一条。 乌当区住 建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芮波, 分管领导:龙 建宏科室负 责人:夏天 红,具体承办 人 2 行政许可 住宅物业建 设单位采用 协议方式选 聘物业企业 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 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 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 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 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 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二、四 十四、六十一条。 乌当区住 建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芮波、 分管领导:于 红、科室负责 人:曹德忠、 具体承办人: 周仕东 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 违反规定, 要求建筑设 计单位或者 建筑施工企 业违反建筑 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 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 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 乌当区住 建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芮波, 分管领导:龙 建宏科室负 责人:夏天 红,具体承办 人:项目负责 人 2 降低工程质 量的处罚 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 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 执 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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