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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设 定 依 据
责 任 事 项
责 任 事 项
依 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筑
工程施工许
可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二、四 十四、六十一条。
乌当区住 建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芮波, 分管领导:龙 建宏科室负
责人:夏天
红,具体承办 人
2
行政许可
住宅物业建
设单位采用
协议方式选
聘物业企业
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 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
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 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 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 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十二、四 十四、六十一条。
乌当区住 建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芮波、 分管领导:于 红、科室负责 人:曹德忠、 具体承办人: 周仕东
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 违反规定, 要求建筑设 计单位或者 建筑施工企 业违反建筑 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 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 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三十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九、四十、 四十二条。
乌当区住 建局
单位法定代
表人:芮波, 分管领导:龙 建宏科室负
责人:夏天
红,具体承办 人:项目负责 人
2
降低工程质
量的处罚
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 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 执 行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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