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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制度中独特的法律制度,不同于通常提到的普通证人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 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与大陆法系鉴定权主义所产生的专家鉴定制度相对应,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鉴定人制度采纳鉴定人主义的体现。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专家证人对于我国而言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 一、 英美法系专家认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 对当事人之诉的反思 专家证人制度最早发源于14世纪的英国, 其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 由法院指定。18世纪, 在独立自由主义宪法精神的影响下, 当事人被允许聘请专家证人, 并且专家证人一般只对当事人负责, 无须具有中立性。在庭审过程中, 专家证人证言的真假性一般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的交叉询问予以确定的。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当事人主义的核心理念就在于“利用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对胜利结果的追求, 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和防御, 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当事人双方的竞技过程中判断哪一方当事人应当胜诉。”英美法系之所以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 是因为其认为这种由双方当事人主动进行的证据收集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或法院进行收集具有更大的推动力与更高的彻底性, 而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或鉴定因其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可信度, 无疑对当事人之间的庭上平等对决具有不可忽视的帮助。因此, 由当事人自由选任专家证人与英美法系所推崇的当事人主义是相符的, 其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相互之间抗争来提高认清案件争议点的效率, 有利于通过竞争双方的相互举证全面地揭示案件真相。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离不开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交叉询问机制。首先,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所主张的“庭审中心”主义的体现, 认为所有证据都要在庭审过程中主动直接向法官提出。对于传闻证据而言, 其只适用于人证, 非物证,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对案件有直接感知者不出庭由他人代为转述和对案件有直接感知者以书面等方式而不出庭作证向法官提出材料。 英美法系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 其理由在于:对被告人而言, 传闻证据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对陪审团而言, 传闻证据使得其对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以及证人陈述的可信程度等缺乏亲身感知, “在他的大脑中也就没有陈述人的陈述信息的直接存在”。因此对于专家证人制度而言, 为保证证言的可信度与可采性, 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双方的交叉询问, 以求达到认清事实真相的目的, 为陪审团与法官的公正裁决提供有力依据。可见,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保证专家证人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 其次, 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机制亦是专家证人制度运行的“基石”。英美法系认为, 交叉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在提出对自身最有利证据的同时, 对对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质疑, 以便降低甚至消除该证言在事实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 从而形成对本方来说最佳的诉讼观点, 由此衍生出所认为的“最为公平”的判决结果。对专家证人制度而言, 这种着力攻讦对方证据弱点或缺陷的庭审质证程序意味着尽管当事人可以自由选任有利于己的专家证人, 但并不一定可以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相反, 经不起交叉询问“狂轰滥炸”的专家证人证言无法成为定案依据, 相关专家证人还有可能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因此, 交叉询问机制为专家证人制度有效地运作提供了有力的基础, 倘若没有交叉询问机制, 就很容易造成专家证人的滥用与虚假证词的肆意捏造, 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与冤假错案的滋生。 总而言之, 作为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其提供了可能,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将专家证人从“幕后”推到了“台前”, 交叉询问机制又对专家证人能否“上台”予以了审查, 从而保证了走到最后的专家证人证言是能够被大众认可与满意的“节目”。 (二) 国外专家认证系统的弊端和发展 1. 专家证人的主客观因素 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 专家证人制度对司法效率与判决公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并日臻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其中的各种弊病也不断显现出来并越发严重,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家证人商业化严重。在对抗制这种诉讼模式中, 由于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聘请, 出于利己目的, 当事人愿意花更高的价钱聘请能够做出对他们更有利证言的专家, 而专家为获得更高报酬也乐意于为“衣食父母”提供这样的服务。这就导致专家应该客观真实地陈述自己观点所体现的中立性越发被削弱, 一个专家越是中立, 就越难被聘用。诚如沃尔夫勋爵 (Lord Woolf) 在《接近正义》的最终报告中指出的:“民事案件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的放任是一种严重的弊病, 它造就了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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