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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规定
(征求建议稿)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看管工作,现就实施《试行办法》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切合《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财务稳重、经营规范等有关证明文件;
(二)拥有境外投资管理有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切合《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域政府、看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财产管理规模证明文
件;
(三)投资顾问的企业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看管机构重要处分,是否有重要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看管机构立案检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系方在境内建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
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该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
要。
三、切合《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
末财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存财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域看管机构的重要处
罚,没有重要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看管机构立案检查的说明。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该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
要。
四、资本召募
(一)召募申请或备案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许备案会合财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会共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9号)、《证券企业客户财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及有关规
定提交申请或备案材料外,还应该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
副本):
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会共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置本基金、会共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对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域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本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知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用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该使用简洁、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
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会共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该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署的协议草案;
3)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该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的协议草案;
2)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该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
要。
(二)基金、会共计划的名称应该切合以下要求:
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与基金、会共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域
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采用应该切合以下条件:
业绩比较基准应该在业绩评论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能够合理的频次获取;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能够清晰确实定;
认识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目前情况并拥有研究专长;
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偏离;
业绩比较基准拥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会共计划首次召募应该切合以下要求:
1.能够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钱币为计价钱币召募;
2.基金召募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钱币;会共计划召募
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钱币,限额特定财产管理计划召募金
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钱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拥有人不少于200人,关闭式基金份额拥有人
不少于1000人,会共计划拥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召募,境内机构投资者能够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
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还有规定外,基金、会共计划可投资于下
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单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钱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变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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