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公信力原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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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公信力原则 未尽事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召开。国务院民事诉讼法草案(草案)的审议过程。特别是,存在滥用法律纠纷的权利,如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大专家指出,恶意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存在争议。我们建议增加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诚信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中增加第二款“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一款,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均有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亦概莫例外。然而,此等重要原则该当适用于何种诉讼情形,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又是如何,对此,立法者尚未作出细部说明。基于学理上而言,立法上倘若不就此相关问题有所规定和解释,日后,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因内容过于抽象及空泛而不具可操作性,甚至被空置于楼阁。与此有别,我国学者就民事诉讼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讨论已有时日,相关成果也颇为丰富。 一、 日本法上信义的概念及其认知 我国学者通常将日本法上的“信義誠実 日本法上有关信义与信用的区别,对于我国的立法及法律解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当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其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日本法相比较,通说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实质上是偏重于“信义”而非“信用”的解释。在汉语中,信用是指一个人因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他人的信任(取信与授信的结合)。从法律角度析之,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信用经济,抑或从事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若不能取得相对方的信用(授信),则很难开展经济活动。但能否取得信用毕竟与道德无因果关系。例如,某一民事主体未能获得银行信贷,可能仅与其不能提供担保或缺乏还款能力有直接关系,而与其道德是否高尚无关;相反,某一地产商之所以能够获得银行信贷,也可能仅与其经济实力有关,而与其经常拖欠农民工“血汗钱”的道德低下行为无关。倘若将道德因素纳入信用之中,则可能为“富人有道德,穷人无道德”的“以经济力评价人品观”披上合理外衣。如是,市场经济虽为信用经济,但信用本身却与道德无关,因此将“诚实信用原则”表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进而奉为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基本法律规则的观点,值得我们再做一番思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信义却是一个与道德规范相联系的法律原则,它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适性价值,任何人都必须“真心守约”,都应当以不辜负他人信赖之道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我们可以将信义或诚实信义原则奉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以及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此外,在汉语中,信用可及于物,例如“此物甚好,信用此物”,而信义却不可及于物,只及于人。 由于信义和信用这两个概念在日本法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故本文中将日本法上的“信義誠実の原則”译为诚实信义原则。此种译法绝非故弄玄虚,而是正本清源。 二、 日本法上日本日本民法上的日本信义原则 1998年日本在大幅修订旧民事诉讼法(1926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日本民事诉讼法”),并在其第2条中规定了诚实信义原则,即“法院致力于民事诉讼得以公正且迅速地进行;当事人必须遵从信义诚实地进行民事诉讼。” 学界周知,诚实信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始于罗马法,近代以降成为欧陆国家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后经法的理念由维护私人间利益关系衡平向着维护社会利益关系衡平(协动关系)层次发展,现已成为包括公法在内的各个法律分野皆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与欧陆法诚实信义原则的演进相同,日本法对该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民法领域拓展到其他法律领域的过程。日本民法虽是移植欧陆国家民法的产物,然直到1947年才通过修改民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义原则,即上陈《日本民法》第1条第二款。于此之前,日本采判例形式确立了诚实信义原则,其首个判例系大审院(现为最高裁判所)大正九年(1920年)12月18日判决。该判决指出,债权关系的调整应当受“信义原则”支配。可以认为,日本民法上的诚实信义原则是藉判例和学说推动而成的产物,此乃其生成与发展之特色,与欧陆国家民法典相比较,在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日本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将诚实信义原则限定于“契约履行”的一般原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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