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区级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VIP

南浔区区级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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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区级财政估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收支估算资本管理,促使估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实提高估算编制效率和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估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估算法实施条例》,联合南浔区实际,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南浔区行政地区内区级财政估算管理。凡与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估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 级国家机关、党政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部门),必须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估算资本,包括财政估算内资本估算外资本等其他财政性资本。 第二章估算编制的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统一估算政策与指标管理。每年估算编制前, 根据上级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估算编制政策要 点;估算资本支出指标统一管理。 第五条区级估算收入的编制。税收收入估算的编制, 应该与区公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区级财政估算收入 占区公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合比率; 非税收入(包括一般估算内非税收入、财政估算外收入)和政 府基金收入估算的编制,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 照往年收入达成情况,据实测算各样收入建议计划;部门其 他收入估算的编制,参照历年收入达成情况,根据估算年度 收入增减改动因素,据实测算。 第六条区级估算支出的编制。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 理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排其他各类 估算支出。支出估算编制推行零基估算方法。零基估算是指 各类支出估算打破“基数”限制,按照估算年度所有因素和 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从头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 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鉴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 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法律明确规定有增长要求的 农业、教育、科技等项支出要依法鉴定。 第七条保证估算完整性。完善部门(单位)估算制度,部门(单位)所有财力资源(估算内、估算外资本和各样政府专项资本、其他财政性资本)的收支都要归入部门(单位)估算管理,部门(单位)估算编制推行综合估算方法。财政估算内拨 款、财政估算外专户核拨资本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估算收入,依据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次序统筹安排部门估算支出。 第八条部门(单位)个人经费估算的编制。部门(单位)个人经费包括部门人员经费和部门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 基本薪资、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薪资性项目,按国家、 省、市和区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个人。对部门自行出 台的政策,财政不予承认。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 财政不予负担。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 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部门薪资项目的一 定比率或有关因素审核编列到部门(单位)。 第九条部门(单位)正常公用经费估算的编制。正常公用经费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财产状况等基础数据,分类鉴定定额标准。对部门(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公用经费。 第十条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估算的编制,实 行项目估算管理。年度项目估算编制时,项目估算部门(单位)按照区年度公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由项目估算部门(单位)与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方案, 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区财政局根据 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安排部门(单位)项目支出估算,列入区 级年度部门估算。 第十一条政府采买估算的编制。各部门(单位)对拟在估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本以购置、租借、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切合当年《政府采买集中采买目录及标准》列示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本部门(单位)政府采买估算建议计划,随部门估算建议计划一并报区财政局审核,经部门估算编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编入部门估算草案。 第十二条区级财政应设置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区级估算支出额的3%。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估算履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示的特殊开支。 第十三条区级财政估算按照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三章估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在新一年度估算开始前,根据区经 济社会和财力的总体测算情况,向区级单位部署编制部门预 算草案的详细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法,提出估算收支建 议数。 第十五条区级估算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部署,联合 本部门的详细情况,向所属单位部署编制估算草案,并负责 本部门所属单位估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估算草 案。 第十六条区级财政估算草案经区政府鉴定后,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估算草案编列口径及详细方案。估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成为当年区级财政估算。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应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区级财政估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估算之日起30日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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