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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返还的申请应怎样写?
一、罚没款返还的申请应怎样写?
XX政局:
草原监理工作波及全旗范围,业务工作量大,人力、物力、财力
的投入量大幅度增加。2018年经过我局处分决定的罚没款已全额上缴,
局里出现了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为了保障全旗草原监理工作的正常
展开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向XX政局特申请返还2015年度罚没款
21.55万元。
特此恳求,恳请支持。
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备国有财产流失,保障国有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联合本市实际,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拥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例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实实行政处分的罚款、充公的非法所得款和查处、充公、追缴的物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地区内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的收缴、处理和监监工作,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同级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监察检查工作。
第五条罚没财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动、私分或许私自处理。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实行政处分的罚款以及物品的变价款,应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七条执法机关应该推行罚没物品收缴与保留相分别,妥善保留罚没物品,成立罚没物品登记、查收、保留、交接、注销等管理制度,防备罚没物品的毁损、欠缺和变质。
第八条执法机关应该自了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罚没物品上缴申请或许处理建议,填写罚没物品上缴申请,同时出具下列资料:
(一)作出充公物品办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对充公物品作出的质量查验报告或许判定材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执法机关无法提供有关文件的,应该出具无法取得这些文件的说
明材料。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执法机关、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上缴的罚没物品进行审验、分类和判定,并依
据结果,出具对申请上缴罚没物品的分类处理建议。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申请上缴的罚没物品存在疑问的,不
予接收并记录在案,责成执法机关查实问题后从头申请上缴。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应该根据不同分类,分别采取上缴国库或许移
交其他专管机构、拍卖及销毁等方式处理。
罚没物品处理时,由执法机关申报罚没物品处理建议,报财政部
门审批。
第十二条罚没物品产权清晰无权属纠葛并适合机关事业单位使
用的,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执
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办理:
(一)金银及其制品、外币,不拥有收藏价值的,由执法机关送交
专管机构或许专营公司按照市场价钱收购或许收兑,取得的变价收入
上缴国库;
(二)有价证券,由执法机关送有关单位,按照市场价钱转让或许
兑付,取得的变价收入或许兑付款上缴国库;
(三)专卖品,由执法机关委托专卖部门依法办理,取得的变价收
入上缴国库;
(四)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久保留的物
品,经有关查验、检疫合格的,由执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
位收购,变价收入上缴国库或许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
(五)古玩、字画等文物,由执法机关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
办理。按照规定允许流通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拥有文物拍卖
经营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不允许流通或许有
入馆收藏价值的,由文物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专管机构管理或许专营
公司经营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执法机关移交专管机构处理:
(一)法定保护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移交林业、农业、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束刀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三)执法机关拘留或许人民法院裁决充公的走私车辆,移交海关
办理;
(四)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但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手续
的灵活车辆移交有报废资质的报废机构办理;
(五)法律、法例规定应该由专管机关进行管理处理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执
法机关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公然评估、拍卖:
(一)罚没的无产权证房子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其他应该由执法机关组织直接拍卖的罚没物品。
第十六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应该
依法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办理或许技术办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无使用价值或许不得进入市场的物品;
(四)冒充伪劣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
品;
(六)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
(七)查验检疫不合格的鲜活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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