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的法律适用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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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的法律适用研究 ? ? 余薇莹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绪论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事物,在带给人们越来越多便利的同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同于线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的购物习惯和购物模式,使得交易能够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但是事物有两面性。这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交易方式因时间差和空间运输,容易出现货物损毁、丢失、退换货等问题。每年网络购物高峰“双十一”各大物流企业都会因“爆仓”、货物毁损或者灭失、延迟送货等各种问题遭到消费者的投诉。 快递属于新兴行业,大多是从传统的运输、仓储企业转型而来。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快递物流服务在享受批量性货物运输带来的集成利益的同时,面临着由于货物小、批量大、分散性高、环节多所导致的货物损毁、灭失频发的问题。此外,快递行业良莠不齐,缺少行业、法律的规制,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的很多物流问题在法律规制上仍是空白,虚假揽件、虚假发货地、货物损毁、货物丢失、未经买家同意交由他人代签收、近邻宝收缴滞留费问题等等,这些都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合同、电子支付等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是一种新生事物,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的情况又是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当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模糊的地方。因此需要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中货物损毁、灭失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和讨论,更清晰地认识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快递服务公司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解读 (一)货物损毁、灭失的责任承担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分配规则,条文规定了由快递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方承担运输风险和责任,具体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另一种是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不同选择方会导致不同的责任分配。[1]在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约定确保消费者收到快递货物的方式和时限,电子商务经营者还需要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即要保证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方式收到该货物。在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消费者承担着货物交付时间延迟、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无法向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旦将货物交出,即履行完交付义务。 (二)“消费者另行选择”的认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会选择相对固定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以寄件数量的优势换取寄件价格的优惠,从而降低运费成本,达到盈利的目的。因此,相对于另行选择,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提供的快递服务提供者,会有利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降低成本,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更希望的。而消费者另外选择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会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成本增加。此外,消费者另行选择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并不一定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所信赖的、愿意保证的,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的选择意志和信赖。 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一个或多个可供选择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在给定的选项中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或者没有主动从中选择快递物流服务者而是默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选择的情况,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此时消费者的明示选择或者默认是被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选项包含,最终的选择是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意志为前提。因此,需要界定的是,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选项外进行选择,是否属于“消费者另行选择”。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情况讨论。 1.消费者在选项之外指定快递服务提供者 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一个或多个可供选择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未从中选择时,而是在选项之外指定了一个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这种情况应该界定为“消费者另行选择”。因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该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并无直接合作关系,对其业务范围和业务能力并不熟悉。最终选择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是基于消费者的意愿,因此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另行选择”。 2.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 当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不满意,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最终确定了某一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这种情况需分类别讨论。当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最终二者达成一致意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动愿意为消费者更换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此种情况应当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当二者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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