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用电检查工作如何有效开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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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用电检查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 ? 余佳榕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用电需求量日益增大,用电检查在供电行业的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如何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供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以便有效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成为当下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Key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用电检查工作 TM7 A 2095-6363(2017)14-0068-01 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力市场也在不断完善,供电企业为了有效监督客户的用电行为,保障客户的用电安全,开展了相应的用电检查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偷电、非法用电等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为了有效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让人们更加放心、安全的用电,供电企业加大了用电检查管理力度。 1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的原因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它是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众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于1996年9月1日开始实行,为供电企业开展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条例仅实行20年,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31号令,宣布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该办法正式退出电力法律的大家庭。 《办法》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这也许就是它被废止的主要原因。《办法》带有强烈的政企合一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用电检查工作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予以行政处分;在用电检查工作中包括检查客户执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问题,对于违章用电窃电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在实际用电检查中,客户不得拒绝,整个检查工作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办法》赋予电网企业双重职责,不仅能评判违法用电行为而且还能对违法用电者收受违约使用電费,这便对供电企业和客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无法让双方公平自愿的参与到交易活动中。 2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带来的影响 《办法》即使被废除了,但用电检查工作仍需进行下去,为了保障客户的用电安全,降低用电风险;查处违约用电窃电,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用电秩序;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清除安全隐患,保护民众的人身安全,必须加大用电检查工作的投入力度。作为用电检查工作的政策依据,《办法》废止后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工作进展等都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严重扰乱了用电秩序,致使供电企业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出现各种新问题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客户以《办法》废除为理由拒绝检查,导致偷电漏电行为明显增加,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检查内容、程序过于紊乱,激化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企业内部制度混乱。 3 供电企业的应对措施 用电检查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要从内部管理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延续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考试及认证制度,招收优秀员工,发放证书。在原有用电检查的制度、流程、表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以便更好地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对于供电企业来说用电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拥有专业的技术水平,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肃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每一个问题,保证用电检查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对于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的员工加大惩处力度。建立专业的检查小组,对用电检查工作进行科学划分,像计量组、操表组、营业组、采集运维班组、用电检查组,系统全面的开展整个用电检查工作,做到分工明确,使用电检查工作越发科学化、规范化。 供电企业在进行用电检查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可以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用电检查不仅仅是供电企业对于电力客户的检查,还包括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电企业的检查。《办法》废止后,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仍然存在,在发现居民、企业有违约用电、窃电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对其进行严格惩处,对于不配合的民众,供电企业可以请求公安部门辅助开展检查工作,保证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开展检查工作时,重视与居民的交流沟通,特别是发现民众有违法偷点窃电行为时,除了进行取证外,还应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以便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整改。 政府行政部门参与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件的出现。制定供电企业内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于制度内容不需要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废止,沿袭原有规章制度中的合理内容,确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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