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62华润双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81229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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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 PAGE PAGE # 华润双嶙螂份有限公司 難、礙及高级ISA舞膈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呻法 (经2018年12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OtDOUBlBO OtDOUBlBO PAGE PAGE #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 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1)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 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总裁办公会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 后的2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 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监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通知之日 起至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 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 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中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A股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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