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河北省中央财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pdfVIP

安华农险河北省中央财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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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河北省中央财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小麦种植户、小麦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 部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 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 与小麦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 失,且损失率达到 1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 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重大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 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 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 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小麦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保险小麦收割期间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小麦生长期内所发 生的生产总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 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地租成本、人力成本等)确定,具体保 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齐苗时起至成熟后 收获前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 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 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 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 十五 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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