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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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高中理科教学仪器在“配备要求”栏目下的“必修”、“选修”栏目中,均采用“必配”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必配”用“?”表示;“选配”用“*”表示。 “必修”栏目中的“必配”要求,是普通高中学校完成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课程标准(实验)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常规的仪器设备、教学软件、药品、材料、工具和必要的安全器材,是所有开设高中理科课程的学校均应达到的配备要求。“选修”栏目中的“必配”仪器设备,是完成该选修模块教学任务应配备的教学仪器设备。 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必配”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选用的教材、教师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仪器的多种类等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列为“选配”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3.2 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4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标准计算。配备数量“1”、“1,5”为演示用配备量;“1,13”、“1,25”为既可按演示用数量配备,也可按学生分组活动用数量配备;“13,25”、“25,50”为学生分组活动用配备量。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达到分组活动每组人数不多于6人,提倡每组人数为2人,3人。玻片标本、玻璃仪器等易碎器件适当提高配备数量。 3.3 消耗性实验材料是保证教学实验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3.4 各地应结合所选用的教材和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对本标准所列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制定积极的、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通用技术模块中设备价格比较昂贵的实验室,宜采用区域内集中配备,实行资源共享。 3.5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应经过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专业检验机构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实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应符合GB 21746、GB 21748、GB 21749等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3.6 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各学科的教学仪器配备要求分别见表1、表2、表3、表4、表5、表6和表7。 3.7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 《陕西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九年义务教育新课程标准和教育部2006年7月发布的《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6-2006〕(教基〔2006〕16号)编制的。标准中列出了学校完成教学任务所应 具备的基本的仪器设备条件,作为指导教育部门和各初级中学配备教学仪器使用,也可作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的参考。 二、标准是按照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数学分科编制的。 三、基于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标准对初级中学提出了四种配备方案,供不同条件学校选择采用。 四、标准中仪器的配备数量是按初中标准班额50人的仪器需要量配备的。第一种方案适用于每年级4个平行班以下规模的学校,分组实验仪器一般按照4,6人一组配备;第二种方案适用于每年级4,7个平行班规模的学校,第三种方案适用于每年级8,11个平行班规模的学校,第四种方案适用于每年级12个平行班(含12个班)以上规模的学校。第二、三、四种方案分组实验仪器一般按照2人一组配备。 五、配备标准中,数量栏配备数量在“1,6”范围内的一般为演示实验仪器配备量;“9”及以上的一般为学生分组实验仪器配备量。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班级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分组实验仪器配备数量。 六、标准中配备数量上加“()”的为选配仪器数量;“X+()”的,“X”为必配数量,“+()”为选配数量。条件好的学校在配齐必配仪器后,可选择配备。在“备注”栏中注明“可自制”的仪器,凡实验室具有质量可靠、功能相同或相近的自制教具,数量满足实验教学的,可视其达到了配备要求。 七、各地可结合开展实验教学及课外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对标准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积极的、切实可行的装备计划。 八、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编制、教育厅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学仪器设备器材配备目录》同时废止。 《陕西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九年义务教育新课程标准和教育部2006年7月发布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教基〔2006〕16号)编制的。标准中列出了学校完成教学任务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仪器设备条件,作为指导教育部门和各级小学配备教学仪器使用,也可作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的参考。 二、本标准是按照小学数学、科学合并编制的。 三、基于我省各地小学实际情况,标准对小学提出了四种配备方案,供不同条件学校选择采用。 四、标准中仪器的配备数量是按小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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