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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程程勘勘察察设设计计收收费费标标准准
2018年1月第3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 设 部
国国家家计计委委、、建建设设部部关关于于发发布布 《《工工程程勘勘察察设设计计收收费费管管理理 定定》》的的通通知知
计计价价格格[2002]10号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1号) ,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范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 定》( 以下简称 《 定》) ,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
局、建设部颁发的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 《 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
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 《 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 定
二二〇〇〇〇二二年年一一月月七七日日
工工程程勘勘察察设设计计收收费费管管理理 定定
第一条 为了 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制定本 定及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 定及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 的 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
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 定第七条另有 定者外,
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 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 《工程勘察合同》或者 《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 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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