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研究-《大观》(2015年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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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研究 作者:陶怡 来源:《大观》2015年第04期 摘要:操纵市场作为商事法领域的一類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因果关系问题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目前我国《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本文通过论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基本理论,对我国目前的认定规则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在借鉴成熟证券市场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认定规则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一、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反思 (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规则缺失 操纵市场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无论在行为模式、还是责任形式上等都与普通侵权行为有着重大区别,为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理应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做详尽的规定。美国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但针对证券民事责任却花费大量篇幅,尽可能地制定详细具体的法律规范,同时不断地完善充实。在证券因果关系的证明上,美国理论界和法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创新,创建了一套系统严密、科学合理的证明方法。 (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应用于操纵市场的局限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时,往往将操纵市场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待,采用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但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固有缺陷,使得其在当今新技术、新型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的新情况下,显得束手无策、捉襟见肘。首先其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混为一谈,导致因果关系晦涩难懂、高度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必然因果关系所要求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根本无法适用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本文在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部分已有详细的论述。此外,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则操纵市场行为···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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