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问题及完善-《大观》(2015年4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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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问题及完善 作者:焦媚 来源:《大观》2015年第04期 摘要:目前立法听证很大程度上还是“流于实践”,很难讲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形成了制度,由于制度化方面存在问题导致 “听而不证”。因而我们应当结合立法听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 关键词:立法听证制度;问题;完善 一、立法听证的基本概念 按照听证内容的不同,立法机关的听证形式可以分为监督性听证、调查性听证及立法性听证。立法听证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有最直接的相关性,用以审核特定的法案,即将推出的法例或修正案。[1] 有研究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就某项立法项目要不要制定,或者在立法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立法草案条款的内容,通过召开会议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为审查立法项目或草案提供依据或者重要参考的法律制度。”[2]有学者认为,立法听证,“指的是立法机构(中央的和地方的)就某一个即将推出的新的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草案举行的听取证人证言的活动”。[3]也有学者认为,立法听证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法律制度。[4] 我认为,立法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其内核在于“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中,立法听证制度应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在进行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听取意见的程序法律制度。 二、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欠缺,主要表现为: 第一,立法听证的范围问题。就目前来看,一方面,我国立法听证基本上都是由立法机关主动召集的,实践中少有群众主动要求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另一方面,《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对立法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一般是说,涉及本地“重大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需举行立法听证会,可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于掌握,随意性···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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