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领域的专利撰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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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剂领域的专利撰写;催化剂领域的专利撰写;催化剂创造的特点;催化剂创造的主题类型;催化剂创造的特点;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常规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的其它表征方式;催化剂创造专利的撰写;说明书的撰写;说明书的撰写;说明书的撰写;说明书的撰写;防止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时应注意的情形: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柴油机动车尾气三效净化催化剂〞,说明书中声称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催化剂, 所述催化剂能够实现汽油机动车尾气的三效净化,进一步,实现柴油机动车尾气的三效净化。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负载到陶瓷基体上的催化剂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该催化剂组合物能够为汽油机动车尾气实现三效净化,但不能为柴油机动车尾气实现三效净化。 该案中,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汽油机动车三效净化〞、“柴油机动车三效净化〞两个问题,而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只能解决前一技术问题。对应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柴油机动车尾气三效净化〞,而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该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 ;;该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公开不充分主要表现在该申请的创造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控制固体磷酸催化剂活性的方法…催化剂活性容易控制〞,然而该申请所提供的技术手段为“催化剂酸度以…0.4-1.2〞。显然这样的技术方案仅是对固体磷酸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布的表征,即使通过将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与活性相关联,知道了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之后,就可以知道催化剂的活性,但该技术方案并没有具体提供控制或是改变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的手段。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其所给出的固体磷酸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的表征数据,显然只能大致知晓催化剂的活性,而无法去改变或控制催化剂的活性。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说明书中提及的正丁胺-指示剂滴定方法,只是一种测量固体磷酸催化剂酸度的方法,而非控制催化剂活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缺少到达创造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员的理解,要到达该创造的目的,“首先采用正丁胺—指示剂滴定方法来测定固体磷酸催化剂的酸度和酸强度;酸度及其分布与催化剂活性对应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要清楚完整地表述一种催化剂活性的测定方法,显然上述技术特征都是必需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该权利要求中。依据实施例所记载的内容,催化剂酸强度分布在-5.6~+6.8范围内的酸度越高,对应的催化剂活性越强;催化剂酸强度分布在-5.6~+0.0范围内的酸度越高,对应的催化剂活性也越强。申请人可以将以上内容作为“酸度及其分布与催化剂活性对应的关系〞补入权利要求1中。此外在“…酸强度分布控制催化剂的…〞处出现打印错误,应改为“…酸强度分布测得催化剂的…〞,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最终该案被驳回; 2〕驳回理由:由于再次修改后的申请所要保护的创造为一种控制固体磷酸催化剂活性的方法,而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如何控制或是改变催化剂的酸度与酸强度分布,以此控制催化剂活性的技术手段,而仅仅给出了一种催化剂活性的测定方法。显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据此种测定方法,无法到达控制固体磷酸催化剂活性的目的,也即无法实现该创造。;如何保存技术秘密 1〕保存技术秘密以充分公开为前提 技术秘密不是必要技术特征,而只是一些附加的技术要点。 2〕选择保存技术秘密时需考虑以下三点: 哪些技术特征是完成任务的必要技术特征; 进行充分检索后,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初步判断把一局部技术特征保存以后的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些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有没有实际意义。 ;说明书组成局部;关于引证文件;关于引证文件;关于实施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附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权利要求的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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