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实践和思考-《江苏农业科学》(2020年6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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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版权所有 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实践和思考 作者: 谷政 罗琰 来源:《江苏农业科学》2020年第06期 摘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逐步增大,市场风险成为农业生产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农产品指数保险是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之一。介绍江苏省张家港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和淮安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实践,指出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满足农户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以及减少农产品市场风险等成效,同时指出试点中的价格指数保险存在价格系统性风险特征、目标价格或保险的触发价格确定有待完善,以及缺少再保险及巨灾分散转移机制等问题,提出加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宣传力度、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以及政府多部门协作、创新价格指数保险的产品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市场风险 中图分类号:F323.7;F840.6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0)06-0307-04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易受缺水干旱、多雨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据统计,2018年第一季度风雹灾害共造成全国20个省(自治区)134.5万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8.2亿元。我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探索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先后经历试办(20世纪30—40年代)、起步发展(20世纪50年代)、恢复试办(20世纪80年代)、持续衰退(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及全面发展(2004年以后)等5个阶段。从2007年起,农业保险连续11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累计共有27条条款提及农业保险,2014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阐述了农业保险专项内容。 传统的农业保险以农产品的产量为风险保障对象,为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产量损失提供保障。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外农产品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加强,农产品的市场风险逐渐取代自然风险,成为农业生产者面临的首要风险之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之一。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农业保险的内容,重点提出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约定的农产品目标价格作为理赔触发点,当农产品到期销售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保险公司与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签订保险合同达到理赔标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实际价格同目标价格的差价,按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1]。 1 江苏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实践 1.1 张家港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张家港市于2012年率先制定了《张家港市夏季保淡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试行意见》,从2013年6月15日起在全省首推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该保险选择鸡毛菜、杭白菜、青菜作为试点品种,夏季保淡期从6月15日(含)起至9月15日止[2]。物价局对13个主要集贸市场的保险品种零售价格进行统计,得到在保险责任期间蔬菜的平均价格。当保险品种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期间保险日过去平均零售价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农户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保险产量×保险成本价×受损批次保险数量×(1-P/P0)。式中:P0为保险责任期间1 kg蔬菜保险日平均零售价;P为保险责任期间1 kg蔬菜市场日平均零售价。保费由市级财政补贴50%,镇级财政补贴40%,农户仅需自付10%。 2013年绿叶菜价格出险,保险总金额为215.6万元,保费收入合计21.56万元,出险面积为 11.77 hm2,赔偿总额达85 017.62元。2014年保险总金额为511.58万元,保费收入合计51.15万元,出险面积为16.24 hm2,赔偿总额达66 401.27元。 1.2 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 海门市苗鸡价格指数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13年10月审批通过。苗鸡价格指数保险于2014年初正式出单,成为我国苗鸡价格指数保险第一单[3]。在保险期间内,每10 d为1个保险责任期间(最后1个保险责任期间为5 d),其间当苗鸡市场价格平均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市场价格以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公布的苗鸡价格为准。苗鸡投保数量根据当年累计出栏数量确定(考虑到2个月左右的清棚期,也可按种鸡套数的100倍计算);每只苗鸡的保险金额可参照 1 kg 玉米价格的0.46倍确定,最高不超过1.25元。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年累计出栏数/365)×保险责任期间天数×(1-P/P0)。式中:P为保险责任期间市场价格平均值;P0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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