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学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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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 遗产价值学 第六讲 遗产价值的结构体系 第七讲 关于遗产真实性问题 第八讲 关于遗产完整性问题 第九讲 遗产价值的评估层级 第三单元 遗产保护学 第十讲 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 第十一讲 保护对象选定和排序 第十二讲 遗产所受危害的分析 第十三讲 筛选保护方法和路线 第四单元 遗产管理学 第十四讲 遗产管理的知识结构 第十五讲 记录遗产信息的方法 第十六讲 遗产检测与危害评估 第一讲 遗产分类存在的问题 一. 遗产分类的意义 遗产分类是遗产保护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遗产分类反映了保护者对遗产性质的认识水平; 正确的遗产分类是实施正确保护的前提条件; 遗产分类决不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了使学生容易理解而进行的工作。 二. 个别遗产类型的分类与全部遗产的分类 文化遗产与遗产 文物与文化遗产 只从文化遗产的角度分类或只从从更宽广的范围进行进行分类才是对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大会,与会各国代表鉴于国家一级在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而“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因而提出了“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并产生了《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是就其遗产价值而言的,凡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或“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都可以被列入世界遗产,以便能够为世界遗产所在国对遗产实施更有效的保护提供协助。 什么是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以遗产价值作为主要标准对全世界范围内人类遗产价值的筛选定级,它与国家遗产、区域和族群遗产构成了人类全部遗产的三个阶层,是人类遗产的最高级别。 不过,无论是世界遗产、国家遗产、还是地区遗产,他们都是地球自然演变和人类行为活动的遗留,这种分类定级只是从遗产价值相对高低的评估,不是对遗产形态和性质的分类。同一性态的遗产在世界级、国家级和地区级都会有所分布。换句话说,无论是世界遗产还是国家和地区遗产,其性态分类都是相同的。《世界遗产公约》对遗产类型的划分,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缔约国负责遗产官员对遗产分类的普遍认识。 那么,《世界遗产公约》对于遗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呢? 《世界遗产公约》将人类共同的遗产划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类,这在该公约的文件名称上已经明确地标志出来。将遗产根据其是地球自然演变的遗留还是人类行为的遗留,首先将其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系列,这是非常正确的。人类尽管属于地球演变过程中的产物,从自然属性上来说也可以将人类本身归入自然遗产中的生物界,但人类与其他生物相比,他具有创造发明和知识扩张的能力,作为遗产所保护的也不是人类本身而是人类行为及其行为的产物,使得自然生成的遗存与人类创造的遗存判然有别。 不过,《世界遗产公约》对遗产的第二个阶层的分类就不是那么准确了。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类型划分和各类型遗产的定义如下: “文物(monuments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groups of building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sites):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文化遗产类型下面把“文物”、“建筑”和“遗址”并列,这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用同一分类标准无法在同一阶层来划分这三类遗产,二是这些类型的命名和它们的特征描述不明确。“文物”这个概念不仅包括了具有纪念意义的碑刻、雕像和建筑物,也包括了遗迹、遗物和遗址,需要加以限制和说明。公约对“文物”的说明排除了该词含义中“遗址”等内容,但却加上了“建筑物”,这就很容易与“建筑群”一类相混淆。 “建筑”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某种需要而有意识设计和用土木砖石等材料建造的构筑物,如住宅、坟墓、寺庙、桥梁、作坊、园林等等。不同功能建筑集中的地区就形成了聚落和城市。建筑的使用和保存状态决定了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状态,失去了原有功能并毁弃的建筑就成了公约所划分的另一类文化遗产――“遗址”。“遗址”是文化遗产的一种保存形态,它是已经毁弃的历史上人类的行为的产物,包括了建筑物。公约对“遗址”这类文化遗产的描述把人类工程、人与自然结合的作品和考古地域并列,给人以涵盖了另两类文化遗产却对遗址本身性质未能揭示的感觉。 我们认为,在文化遗产的类型中,如果采用“遗址”作为一类文化遗产的命名,与“遗址”并列存在的遗产类型就不应当是“建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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