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演讲课为人民管理城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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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页,共一百零一页。 第六十一页,共一百零一页。 第六十二页,共一百零一页。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零一页。 三、破墙开店管理 ==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零一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第六十五页,共一百零一页。 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页,共一百零一页。 五、城市管理适用行政处罚 的重点问题 第六十七页,共一百零一页。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核心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5.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第六十八页,共一百零一页。 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第六十九页,共一百零一页。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易混淆情形 1、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2、并处。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有赌博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兼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页,共一百零一页。 3、两罚。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4、执行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七十一页,共一百零一页。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页,共一百零一页。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第二十九页,共一百零一页。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三十页,共一百零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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