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与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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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与法律适用 温州市卫生监督所 ;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 卫医管发〔1999〕第66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 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 取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何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合适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的罚款。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4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45号;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 国中医药政函〔2009〕42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行业 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 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4〕373号 ;关于以提供免费体验方式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20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免费体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但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是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喜来健”等二、三类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二是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如存在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6号??;  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 购销药品行为的日常监督,加大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审核 资质、开具票据或销售凭证、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制度,以及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 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九条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 营许可证》。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取得《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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