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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7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问责制度
二一年四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
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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