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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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院教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大赛指导水平,依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指导本院学生以学院名义参加国家、省、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团队。 第三章 奖项级别的认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大赛组织文件发布单位或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为依据。 第四条 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奖励级别根据组织单位级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具体分为两个大类:一类大赛指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主导举办的技能大赛;另一类大赛指政府主管部门下属机构或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教指委)举办的技能大赛。其他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技能大赛由派出参赛的二级院部自行奖励。在国内外举办的国际性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原则上参照国家级比赛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奖励认定 第五条 获奖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获奖证书为准。如比赛赛制以名次设奖,按获第一名对应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获第四、五、六名对应三等奖进行奖励。 第六条 教师团队指导同一作品或同一参赛队(个人)多次获奖的,按学生所获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教师团队指导的多个参赛队(个人)获奖时,按其所指导参赛队(个人)获得的最好名次给予奖励。大赛参赛队(作品)与奖项设置数量相同或参赛队(作品)数小于四的比赛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章 奖励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职业技能大赛教师奖励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教务处、质控部、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需提前申请,教务处负责办理参赛审批手续并于每年11月底统计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加大赛的获奖信息。“工作小组”认定获奖信息后,由人事处负责奖励实施。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学院每年对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获奖教师团队进行通报表彰,并以资料费、培训费等形式进行奖励。 第九条 学院在教师培养经费中设“职业技能大赛教师能力提升”专项,用以提升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团队的技能水平。专项经费使用时以参赛项目获奖级别为依据申请报销资料费、外出培训费等。每年12月初,人事处依据“工作小组”对当年度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认定结果做出费用预算,奖励在下一年度执行。标准如下: 表1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奖励资金执行标准(单位:元) 获奖级别 指导学生参赛类型与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一类大赛 30000 20000 10000 5000 省级一类大赛 20000 15000 8000 4000 市级一类大赛 10000 8000 5000 3000 国家级二类大赛 20000 15000 8000 4000 省级二类大赛 10000 8000 5000 3000 市级二类大赛 5000 3000 1000 500 第十条 奖励以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团队为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教师团队指导学生参加高水平职业技能大赛,将获得国家级特等奖及一等奖奖项的指导教师团队列入出国研修人选;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将作为教师在职称晋升及推荐评优方面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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