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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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摘要: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是双边刑事司法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近几年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有很大发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的签署和适用,初步建立起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但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是明显的,需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措施,推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司法协助;引渡;适用;完善 随着东盟经济自由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边境地区的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境外人员入境经济犯罪、一些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东南亚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以及东盟国家公民犯罪后逃往我国等。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外经济犯罪,防止犯罪人逍遥法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引渡等多个层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角度探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及其适用的现状 刑事司法协助又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狭义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刑事诉讼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从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具体事项的范围看。我国与这些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不包括人员引渡、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诉讼的移交等事项。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的引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至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法律依据,不仅限于双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还包括: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1957年的《引渡公约》,1972年的《刑事诉讼移管公约》,1973年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公约》等等。2、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3、司法解释及行政规章。如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章《刑事司法协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 至年月,我国已与越南、老挝、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5个东盟成员国缔结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或专门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与老挝、泰国、菲律宾、柬埔寨4个东盟成员国缔结了引渡条约,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建立我国反****犯罪机制,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随着双边的经贸发展,反映在司法层面上的合作机制也日益发展,如东盟国家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正常运转,对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工作的开展起着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有关的协作框架和机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典型案件有:1、2002年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 成功范例。2、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于2003年10月15日从泰国被押解回国。3、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国。4、越南公民赵某涉嫌越南广宁省公安厅正在调查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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