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章民事权利与其保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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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使他人 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 物的行为。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 务人。 管理人的义务:主给付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主观上要尽适当的注意义务。从给付:通知、报告、结算(孳息应交还本人)。管理人有重大过失应赔偿。 除以上几个原因外,还有: 缔约过失行为;——虚假广告可能产生 单独行为——遗赠、捐赠、设定幸运奖 其他: 拾得遗失物;公司的设立等 3、债的担保(略) 4、债的转让 订立合同加以转让。 合同转让债的条件: A.须得另一方的同意; B.不得牟利; C.必要的须经原批准单位的批准 5、债的终止: 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消灭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债的目的;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清偿:债务人履行义务;(2)抵消:双方互负债务时,可在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提存机关提存债务标的;(4)免除:(5)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 (1)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2)有绝对权的属性(即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二)种类: 1、人格权: 姓名权(法人是名称或商号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 姓名权(名称权):姓名决定、使用、变 更等;(命名、使用、变更、转让等) 2、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以及知识 产权中的署名权等。 二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公民、法人) (2)客体不同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不实施行为,实施行为) 人格权 (1)概念: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基于人的存在而须臾不分的权利 (2)一般人格权:①人身自由;②人格尊严;③人格独立;④人格平等。 (3)具体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决定权、变更权、使用权等(公民的);命名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 形象再现权: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肖像使用权: ⑦隐私权 身份权 (1)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利 ①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A.保护权;B.教育权;C.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②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A.管理权;B.处分权:为子女的利益和需要;C.使用收益权; (2)配偶权:a.姓名权;b.人身自由权;c.协助权;d.忠实请求权;e.离婚权; (3)亲属权:①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权利;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4)兄弟姐妹 (5)荣誉权:光荣称号 与名誉权的不同:①二者的范围不同;②取得的方式不同;③客体内容不同;④消灭的要求不同。 民事法律选介 继承法 继承法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1、概念: 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原则: 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互谅互 让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遗产: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合法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 公民生前和保险公司签定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和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 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债权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3、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三)法定继承: 1、概念:又称无遗嘱继承 特点: (1)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包括收养 和继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2)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 则由法定。 (3)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他们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进行扶助、供养; 二是他们在日常生活方面对老人进行照顾; 三是这种赡养必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有直系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按照“先老后幼”的原则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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