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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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附属医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医院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重大决策是指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医院改革发展和涉及全院医护员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医院科级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是指重大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仪器设备项目、合资合作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未列入预算的涉及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与调度。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的不同,分别由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医院中长期发展、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方案以及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4、医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5、医院内部机构、学科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等重大问题; 6、全院医护员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7、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医院固定资产处置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医院重大表彰决定; 10、医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12、医院党政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医院科级干部任免与党纪政纪处分; 2、医院各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的任免与党纪政纪处分;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和协商;医院党代会、职代会、工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审定; 4、涉及医院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负责人与成员的决定; 5、高层次各级各类人员的引进和调离。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未列入预算的医疗、教学、科研、基建、物资采购等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3、重大资产处置与报废; 4、重大基础建设项目(3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图文资料、车辆购置,50万以上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80万以上的重要资产采购等); 5、医院重大活动。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重要项目的大额贷款; 2、预算内项目资金金额增减10万元以上的; 3、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四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五条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的基本事项,适用于《中共第二附属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第二附属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岗位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医护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医护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七条医院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并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集体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事项呈报表》,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及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岗位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安排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三)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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