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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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1.我们国家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 1我们国家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类型。 (1) 准的管委会形式。管委会作为的派出机构,全权管理高新区的园区规划、基础设备建设、招商引资和政策的出台等事务,带有行政管理和效劳供应的双重色彩。管委会具有的权柄,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是一种准机构。这种管理形式一般存在于规模比较小的高新区,某些大型高新区在发展的早期也采取了这种形式。如宝鸡国家高新区、杨凌国家农高区、西安高新区、烟台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即采取了这种形式。 (2) 高新区与地方行政区“合二为一〞的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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