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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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安全教育培训 依法履责,规范服务 *中国气象局 防雷管理法律法规解读。 一、国家法律法规(气象法) 二、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地方性法律法规(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部门规章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一、法律法规(国家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31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37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中国气象局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国气象局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 第二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中国气象局 三、《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 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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