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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
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试行)
安监总管三 〔2017) 121号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
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
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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